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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厂商主导的区域分销制度产生背景及其国际渊源


中商商业经济研究中心 刘海飞
2014-06-02


密的。其中汽车的“流通系列化”几乎是世界各国的通例。究其原因,主要是维修保养等技术性很强,此外经销这类价格昂贵的商品需要大量资金,一般零售企业没有这个能力,连沃尔玛、家乐福和全球著名的大型百货店通常也不涉足汽车零售。丰田的“流通系列”就是从美国通用汽车公司(GM)移植来的,美国的汽车厂家曾经普遍采用过区域批发制和零售专卖店制(exclusive dealing)。

   不仅仅是汽车,汽油、家用电器、化妆品、酒类等在美国和欧洲都可以见到专卖店,以及选择流通制(ive distribution)等排它性的流通结构。其中选择流通制是指,品牌厂家对销售自己产品的经营者施加一定的条件约束,比如只能在什么地区范围内销售,只能销售哪些品种,禁止与其它厂家交易等等。这实际上与日本的“流通系列”已无多大差别。

   值得一提的是,由于日本的汽车生产企业在国内市场中实行了垂直统合的策略,形成了一杆子插到底的控制性极强的流通系列,从而使得外国企业的汽车很难打进日本市场。此外,欧美各国的商业企业普遍在日本难以立足,恐怕也与不熟悉日本的商业惯例,不适应日本品牌厂家的“流通系列”和“维持转售价格制度”等有直接关系。
日本的“流通系列制度”是由一系列配套的商业惯例组成的。比如“区域包干制”,即划定一个区域(territory)给予自己的经销代理商以垄断销售的地位;“销售折扣制”(rebate),即特约零售店可以从品牌生产商处拿到折扣优惠价,但这两者的前提条件都是遵守品牌厂商定下的交易纪律,不准许垮区域、扩品种销售,不准许与其它品牌商做交易。

   在调研中发现,日本还有一些交易惯例也为国内商家所仿效,只不过到中国后有些交易惯例发生了“嬗变”。比如日本式的“卖出结账”方式,在日本的服装零售业中十分盛行,零售商家卖出一笔与批发商(供应商)结一笔款,未卖出的店头存货属于批发商(供应商)。这类交易惯例到了我国几乎成了大中型零售企业普遍的结算方式,而且往往还规定一个账期。

   日本还有一种“委托销售方式”,即批发商(供应商)把商品委托零售店销售,同时规定好销售时间,期满时售出部分按预先制定的合同价格结算,滞销商品退货给批发商(供应商)。这类方式在日本又称“退货制”,在我国也普遍存在,其中退货的不确定性往往成为供应商挥之不去的困扰。

   日本的批发商(供应商)还有派员到零售店站柜台的习惯,这一点我国早期曾经效仿,但后来就完全“走了样”。日本批发商(供应商)这样做,目的是为了监督零售,减少退货,监管价格,更好的了解市场信息以调整生产,而我国大型零售商场引进供应商,自己却退出了商品经营,成了商场物业经营者,从而背离了零售业的基本特质。

   日本的流通惯例中还有“回扣制”,即品牌厂商对区域分销商按销售业绩给予奖励。在调查中发现,我国许多品牌厂家对区域经销代理商,以及后者对某些大户零售商,也均实行年终按销售业绩的一定比例予以“回扣”奖励。

   交易惯例与交易制度同属一个国家流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的差别在于,前者完全是企业乃至行业的商业习惯、交易习俗,而后者包括国家确定的一系列与交易相关的法律制度和政策规范。但两者的形成,往往又都是各国社会、文化、历史、经济发展水平等各种因素综合影响的结果,尤其与各国的商业结构存在着密切关系。

   中日两国商品流通的渠道结构有一个共同特点,这就是存在着明显的二元结构,即相对较少的大型商业企业(包括连锁商业)和数量众多的中小型商业主体;另一方面,中日两国的连锁商业又都先后进入了高速成长期,不仅对中小商业形成冲击,也对品牌化的生产厂家构成了商业话语权上的挑战。在这种情况下,中外品牌生产商很自然会选择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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