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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厂商主导的区域分销制度产生背景及其国际渊源


中商商业经济研究中心 刘海飞
2014-06-02


格战,这项制度最终得以形成。

   发达国家的经济理论界和法学界普遍认为,这项制度的本质是一种限制竞争的行为,但是有时候理论需要向现实妥协,直到现实的演进达到理论得以实现的条件,不仅理论甚至法律有时也不得不网开一面,“法外开恩”。人们看到,尽管美国在1911年就率先表明,这种制度是一种违法(反垄断法)行为,但面对众多小规模零售商团体强烈希望承认该制度的要求,美国还是于1937年通过出台对反垄断的例外法规,对维持价格转售制度予以承认,直到1975年颁布实施《消费者制品价格法》才全面禁止了维持转售价格行为。日本于1953年在《反垄断法》中增设了“维持转售价格行为”的条款,实际上也是将这一制度作为垄断行为的例外,从而在法律上予以承认并实施保护。

   我们感到,把这种制度看成是限制竞争的行为需要做具体分析。因为一般意义上的限制竞争,是限制竞争对手及其产品与自己公平竞争,而这里限制的不是自己的竞争对手,而是自己的合作伙伴(各地分销商);限制的也不是竞争对手的产品,而是自己的产品;其目的也不是妨碍公平竞争,而是使自己的品牌产品在各地分销商手里有序销售,避免内耗。因此,说这种制度限制竞争多少有些牵强,准确地说,它限制的是自己品牌产品的自由流通和价格竞争。这可能也是多数国家对这种商业惯例没有采取强制干预措施的原因。

   就我们调查了解所及,这种维持转售价格制度实际上对我国的商业惯例也有相当程度的影响,只不过在执行上不像日本那样具有强烈的刚性,而是有所变通。

   例如,许多品牌产品在商场中零售都标有“建议零售价”,实际是厂家对零售价的变相控制,而许多连锁零售企业降价销售时,必须取得品牌生产厂家的同意,也属于这类厂商控制价格的情形。还有一些国际名牌产品在国内各城市各个渠道中都执行同一的价格,实际上就是在执行由品牌制造商规定的维持转售价格制度。

   这种制度是否就一定推高了商品价格呢?这个问题尽管日本学者和欧美商界认为答案是肯定的,但我们感到,不同国家不同时期的情况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做一些实证分析。

   我们先从最容易推高商品价格的服装加以考察。据国内媒体调查,我国服装从出厂价到大商场零售价,往往加价8-10倍,而我们从居然之家经销的美国暇步士休闲服装看,虽然实行的就是先定好零售价的维持价格转售制度,但加价率只有62。另据1993年日本《全国衣料品消费者购入实际调查报告》测算,日本服装零售价中也只有54是流通领域附加的。

   可见在服装上使用价格转售制度,国外产品比中国加价率低很多,而据了解,中国服装中不实行此种制度的往往环节更多、加价率更高。日本的服装流通业是实行维持价格转售制度的,方法是先定好零售价然后乘上一个折扣系数(如0.7),作为批发价,品牌厂家对批发商也制定一个折扣系数,作为出厂价,这一点很像中国计划经济时期国营批发系统的倒扣作价。

   彩电的情况与服装不同,在日本实行维持价格转售制度时加价曾经很高。1967年,日本公平交易委员会向松下、索尼两家公司发出劝告,促请他们向连锁商店等低价商店发货,但遭到两公司拒绝,后者仍维持着折扣、报奖制等事实上的维持价格转售制度。1968年,美国指控日本家电制品倾销,诉讼中日本家电大公司彩电价格体系被公布出来,其中某款彩电出口价格为6.5万日元,仅是国内零售价格19万日元的约三分之一。

   相比之下,中国目前彩电流通的情形与日本当年大相径庭。由于品牌厂家众多、产能过剩,竞争达到白热化,彩电的加价率很低,厂家的维持零售价格行为只能向薄利多销靠拢。由上可见,在日本彩电流通中维持价格转售制度曾经极大推高了零售价格,其实中国在二十年前彩电运用这种价格制度也曾推高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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